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沈阳市制定鼓励人才落户的12项方针

  • 更新时间:2015-07-27 浏览量:241次
  •           阳市鼓励人才落户12项举措:

      一、市公安局在市人才中心设立大学生毕业生集体户口,方便大学毕业生来沈落户;

      二、普通高等院校应届(含择业期二年)毕业生,可在沈阳市先落户后就业;

      三、对取得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,在沈就业的,其本人、配偶及未婚子女户口可迁入沈阳市;

      四、对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,在沈就业的,其本人、配偶及未婚子女户口可迁入沈阳市;

      五、对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员,在沈就业的,其本人、配偶及未婚子女户口可迁入沈阳市;

      六、对原为沈阳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,不符合应届毕业、投靠等相关政策的,只要户口在学校集体户口上未迁移,就可以落户沈阳原迁出地或父母等亲属户口地;

      七、对经辽宁省博士后服务中心批准的博士后研究人员,其本人、配偶及未婚子女户口可迁入沈阳市;

      八、近3年内曾获得副省级城市或省会城市科技进步一等奖、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、国家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项人员,其本人、配偶及未婚子女户口可迁入沈阳市;

      九、经市级以上部门批准引进的特殊文艺、体育及特殊技能人员(国家举办的各种文艺、体育大赛中获前6名,本省举办的比赛中获前3名),其本人、配偶及未婚子女户口可迁入沈阳市;

      十、在某一领域有突出贡献或专长,曾获国家专利(含国外专利)的人员,其本人、配偶及未婚子女户口可迁入沈阳市;

      十一、对上述人才落户沈阳市的,落户地点可由人才自由选择;

      十二、下放人才落户审批权限,缩短人才落户审批时限,对引进人才落户沈阳市的,除按规定由市公安局受理的之外,直接到落户地派出所就近办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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